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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視新聞

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述案件功課流程

  •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通知佈告實行
    台視網站之意見箱:https://www.ttv.com.tw/dnet09/suggest/suggest.aspx
  • 申述人請以真實姓名、聯系德律風,電郵以及通信地址等可確切聯系的資訊、提出,並申明申述相幹內容及左證資料;如為匿名、假藉係新聞事件當事人之申述案,或申述人未提出具體之事實及內容者,本公司將不予處理。台視公司在接獲郵件、德律風、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申述時,於二十四小時內(不含沐日)均由「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列案處置懲罰。新聞部接獲申述後須即時以德律風、書面或電郵先行答複及後續處理景遇,相幹答複景象與內容均應列表紀錄。
  • 新聞部接獲申述案件後,新聞部司理視案件內容交付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進行接頭並進行處置懲罰,並於一週內擬妥回函內容,簽請新聞部司理核處,並呈報總司理核示,附具來由及不服措置時之申覆方式,交由「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以書面通知申述人。
  • 副總經理得視需要召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進行研議或查詢拜訪,並於二週內做出抉擇,附具來由及不服措置時之申覆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述人與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
  • 對申述人之書面答複,影本應由「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存檔,並將處置懲罰效果,在考量不影響新聞事務當事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下,或徵求當事人贊成下,以恰當體式格局於台視公司網站上公然。
  • 民眾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若是對台視所回覆不滿足,得另以書面提出申覆要求,向台視公司申請覆議,相幹部門於接到申覆後彙整相幹資料,召開專案會議(提報主管會議或董事會?)處置懲罰。
  •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設委員五人,人選由新聞部司理諮詢各方意見後,提名報請總司理核定。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蟬聯。「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成員,應遵照當事人(被申訴人)迴避原則。

本功課流程經總司理審定後通知佈告實行,批改時亦同。
第23條:對於電台之報道,利害關係人認為毛病,於廣播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統一時候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道並沒有毛病之來由,以書面答覆要求人。前項錯誤報道,致短長關係人之權益受有現實侵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批改日期107年6月13日)

107年7月1日修訂
  1. 台視新聞製播詳實優質的新聞報道與新聞性節目以辦事民眾,除依循台視新聞部所制訂的「新聞編採製播功課注意事項」,並遵循當局相幹法令,同時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劃定,妥善處置懲罰民眾對新聞與節目內容之申述。
  2. 若是民眾認為台視新聞部所製播之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分外報道及記載片等,有違背上列的劃定,請於廣播日起十五日內以德律風、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訴信箱,向本公司提出申述。
    申述德律風:「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
    附註一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委員名單
    第24條:廣播、電視評論觸及他人或機關、整體,致傷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賜與相等之答辯機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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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エルメススーパーコピ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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