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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批改日期107年6月13日)
107年7月1日修訂
- 台視新聞製播詳實優良的新聞報道與新聞性節目以服務民眾,除依循台視新聞部所制訂的「新聞編採製播功課注意事項」,並遵守當局相關法令,同時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劃定,妥善處理民眾對新聞與節目內容之申述。
- 假如民眾認為台視新聞部所製播之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希奇報道及記載片等,有違背上列的劃定,請於廣播日起十五日內以德律風、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訴信箱,向本公司提出申述。
第23條:對於電台之報導,短長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統一時候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沒有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毛病報道,致短長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台視新聞
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述案件功課流程-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公告實施
附註一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委員名單
第24條:廣播、電視評論觸及他人或機關、整體,致侵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賜與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謝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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